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 货运出租车外的其他车辆设置 经营性户外广告案
发布日期:2021-10-19

一、违法事项名称 

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 的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二、法律依据 

1、《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 用其它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 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 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办案经过

2018 年 7 月 6 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的一篇报导引起 了市城管执法局的关注,报导中提到“货 XX”等货运平台涉嫌 违规在车身上张贴广告。市城管执法局及时反应,于 8 月初约谈 了相关货运网络预约平台,希望涉事单位在 30 天内进行自查和 整改。整改期限过去以后,情况并未好转,车身上张贴着“拉货就找货 XX”字样的车辆未见减少。为此,市局执法总队随即开 展了专项执法检查。 2018 年 9 月 4 日,市局执法总队执法队员在沪太路大场镇 地铁站公交站旁对一辆小型面包车 A 进行行政检查。该车为空车, 车身两侧均贴有“拉货就找货 XX”字样的车身贴纸,且车贴上 附有二维码用于下载货运平台 APP。司机张某出示的车辆行驶证 上显示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现场询问,车辆驾驶员提 供了一份车贴协议,称车身贴纸是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并且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贴的,不能撕毁,每月要对车贴进行拍照 考核,通不过考核会扣押金。 2018 年 9 月 10 日,市局执法总队执法队员在虹漕路 421 号 虹漕园内对一辆小型面包车 B 和面包车 B 进行行政检查。两车车 身均贴有同样款式的“拉货就找货 XX”车身贴纸,且车辆性质 都为“非营运”。两车驾驶员均提供了车贴协议,确认了车贴系 加盟平台时由“货 XX”平台工作人员张贴上去的,每个月还有 针对车贴的拍照考核,通不过考核的话会扣押金或者封账号。 同日,执法人员来到汶水路近沪太路,对一辆小型面包车 C 和轻型货车 C 进行了检查。小型面包车 C 车辆性质为“非营运”, 轻型货车 C 车辆性质为“营转非”。两车驾驶员都确认了“货 XX”平台工作人员张贴车贴以及平台每个月对车贴进行拍照考核 的事实。轻型货车 C 驾驶员罗某提供了车贴协议。 2018 年 9 月 10 日,市局执法总队执法队员对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具了谈话通知书,约谈其公司负责人。 9 月 12 日,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经理范某 到执法总队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是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地区的唯一分公司,承担所 有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地区的业务工作,车贴、车贴协 议格式合同及合同专用章由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 XX” APP 是全国统一的货主与司机的网络交易平台。该平台要求司机 带车加盟,平台内确有部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加盟司机需和公 司签订车贴协议并由公司工作人员统一张贴车身贴纸。贴纸上有 “拉货就找货 XX”字样以及网络平台 APP 的下载链接,起到方 便客户下单和宣传公司的作用。加盟司机不能私自损毁车贴,公 司每月要求加盟司机上传车贴的照片并进行抽查,对不履行车贴 协议的司机将采取扣除押金等处罚。8 月初执法部门约谈过后, 公司曾发短信通知司机清除车贴,但由于车辆数量多且分散,加 上每月的车贴验证考核未停止实施,整改效果并不理想。 据此,执法人员认定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 为属于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违反了《上海市流动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流 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 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8 年 9 月 26 日,市局执法总队向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同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0 月 12 日,当事人缴纳了罚 款。11 月 14 日,本案正式结案。

四、案件分析

(一)新兴平台,加强指导监管

2015 年,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 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当前,全社会各 界都在积极相应政府的号召,努力在“互联网+”这一新兴领域 中有所创新。 “货 XX”平台就是这样一个时下热门手机应用(APP)的典 型代表,将互联网与物流运输相结合,借助“共享经济”的概念, 吸引众多社会车辆加盟平台,以最小的投入迅速构建起一个加盟 车辆多、服务范围广的货运服务平台。但是,伴随着这一新生事 物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了出来。“货 XX” 平台为了进一步增加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招揽更多的客源,便 借由加盟其平台的运输车辆车身进行广告宣传。而根据《上海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轨道交通 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 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用加 盟机动车辆车身设置流动户外广告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本市相关法规规定。 2018 年 7 月 6 日,新闻媒体对“货 XX”平台存在的问题进 行曝光以后,市城管执法局立即对其中涉及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 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研究和剖析,并联合交警、交管部门约谈涉事 单位,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 给予 30 日的整改期限。虽然约谈效果尚可,但整改却进展缓慢。 针对此种情况,市局执法总队主动研究、反复论证、积极筹备, 在整改期限内就完成了执法前期准备工作,整改期限一到即开展 专项整治行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既是上海城管执法部门对社 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的研究、探索和实践,也是 对新兴互联网企业进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局指导,基准裁量确保案件“万无一失”

对于“货 XX”违法张贴车身广告一案,市城管执法局高度 关注,多次组织相关处室对该案的办理进行指导,并出具了专门 的执法指南。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总队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上海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查处。《裁量基准(五)》 中对于“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 车外的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有着明确规定:“利用四 辆以上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或逾期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从 重情节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总队前期 对 5 辆违法粘贴“货 XX”车贴的运输车辆进行调查取证,严格遵循了裁量基准的规定。 

(三)多方参与,联合交通执法和交警共同执法

由于“货 XX”平台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且涉及违 法行为都是行驶中的机动车,因此对于此案的查处,由市城管执 法局牵头,联合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和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 进行执法。8 月初,三方职能部门一同约谈了当事人,就涉及各 自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普法宣传和告知。9 月 10 日,上 海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总队、市交通执法总队三部门共出动执 法人员 48 名,拦车检查 21 辆,查获车身粘贴广告、客车载货、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等违法行为 18 起、暂扣车辆 4 辆、 当场处罚 4 辆、当场改正 15 起。三方联合执法不仅对违法行为 起到强烈的震慑警示作用,同时在普法宣传方面起到了事半功倍 的效果。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直非常配合,事后公司也出 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除了逐步清除车身广告之外,还涉及强化 加盟资质审核,清理不合规的运输资源以及交通安全培训等方面。 应该说,三方联合执法提高了网络货运平台各个运作环节的合法 化规范化水平,对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责任认定,多方证据锁定违法行为 

1、责任主体认定 (1)初步锁定。书面证据:根据“货 XX”运输车辆司机提 供的车贴协议,“货 XX”公司与加盟运输车辆使用人签订的《货 XX 车贴协议》为格式合同。这些协议都是以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制订并印刷下发给各分公司使用的。 (2)进一步确认。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地区的唯一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全权负责公司在上海地区的所有业务。车贴、《车贴协议》格式 合同文本以及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广州 XX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合同专用章”、“深圳 XX 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都是 由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提供给深圳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用于办理平台加盟业务的。据此执法人员认定,深圳 XX 科 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该案的当事人。 (3)确认责任主体。《车贴协议》中对于车贴的义务制订 得十分详尽,第一条 1.1 明确“乙方提供车贴交由甲方粘贴在甲 方车辆上”;第三条 3.2“甲方有义务在每月 25 号至次月 1 号 登入货 XX 司机端 APP,通过司机账户上传两张车贴照片,作检 查车贴所用。车贴照片需经货 XX 运营审核并通过”;第三条 3.3 “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撕毁、损坏、破坏甲 方车辆上的车贴。如因年审导致车贴有破损,请及时联系乙方并 提供凭证方可免费补贴;除此之外车贴如有损坏,甲方需在规定 时间内进行补贴并缴纳壹佰元成本费。如无提早通知年检或无故 撕掉车贴,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元整”。通过这 些条款,可以明确张贴车身广告的行为是“货 XX”公司强制加 盟运输车辆使用人所为,并且“货 XX”公司通过违约金的方式 对加盟运输车辆使用人加以经济约束,以确保其使用的运输车辆能持续为其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最终获益。因此加盟运输车辆的 使用人对于“货 XX”车身广告而言,属于受到胁迫的“无奈之 举”,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2、违法行为认定 2018 年 9 月 4 日至 10 日,市局执法总队对 5 辆车身贴有“拉 货就找货 XX”车贴(车贴上附有一个二维码)的车辆进行检查, 发现所有车辆属性均为“非营运”。按照《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这些车辆都是属于禁止设置经营性 户外广告的车辆。 

(五)媒体关注,网络平台即知即改尽到社会责任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视新闻“新闻透视”节目对三部门联 合执法进行了跟踪报导,上海本地多家主流媒体也竞相采用专题 的形式进行宣传,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货 XX”公司作为新兴互联网货运平台,十分重视执法部 门指出的问题,除了在新闻播出当天就出具《货 XX 上海分公司 关于平台运营的整改报告》以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也 非常配合,接受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这既体现了“货 XX”平台对于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总队、市 交通执法总队三部门工作的认可,也体现了该企业强烈的社会责 任感,在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同时,给市民群众创造 一个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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