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项名称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四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 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三、办案经过
2016 年 10 月国庆节后,经新江湾城城管中队多班次队员连 续几日观察,发现在本市杨浦区政悦路(殷行路以南至闸殷路路 段)机动车道已被开挖,但施工停滞了几天。执法队员即向施工方了解情况,询问是否取得相关施工许可、施工期限、工程内容 等信息及施工停滞的原因。了解后得知,该工程为政悦路(殷行 路闸殷路路段)机动车道道路养护工程,取得了杨浦区建交委核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停滞的原因是在 10 月 6 日 被交警部门要求暂停施工。在与交警部门确认后,于 10 月 10 日 上午城管中队牵头召集新江湾城市政综合管理所、区交警支队、 杨浦交警支队第六责任区大队(筹)、区市政管理署及施工单位 共同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会议中交警部门表示根据《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2011 版)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 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 可按照规定挖掘”,特别是在节日期间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交 警部门都会严格审批,确保节日内市民的出行安全。该工程在 10 月 5 日至 6 日施工未至交警部门办理占路许可,由城管部门 对此行为进一步调查。 10 月 10 日会后,城管部门立案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测 量,拍照取证,下午约谈询问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验看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施工内容、工期、地点等要素均符合 要求,但施工前确实未到交警部门办理占路许可。10 月 11 日, 执法队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关证据固定后,案调终结。 当事单位在政悦路(殷行路闸殷路路段)机动车道道路养护工程 在未取得交警部门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项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于 10 月 11 日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单位 上海杨浦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 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直接送达的方 式送达给当事单位,当事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三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2016 年 10 月 17 日,城管中队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队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当事 单位。当事单位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缴 纳至银行。
四、案件分析
(一)悉心发现,耐心观察,将执法案件“做细”
本案中,新江湾城街道中队队员在巡查至本市杨浦区政悦路 (殷行路以南至闸殷路路段)机动车道时,发现现场有被开挖施 工的情况。同时,通过多班次队员几日的悉心观察,发现施工停 滞了几天。执法队员凭借丰富的执法经验和对于辖区内情况的充 分掌握,并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后发现,该处为政悦路(殷行路闸 殷路路段)机动车道道路养护工程,取得了杨浦区建交委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施工停滞的原因是在 10 月 6 日被 交警部门要求暂停施工。确认施工停滞的原因后,现场执法队员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 队部,将现场情况汇报至中队领导处。在向交警部门联系后,杨 浦交警支队的交警同志立即赶至现场,会同城管部门展开了联合 执法。
(二)跨前一步,牵头联系,将执法案件“做实”
由于此案件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新江湾城街道城管中队及时 将案件情况向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新江湾城街道办事 处有关部门进行汇报。10 月 10 日上午城管中队牵头召集新江湾 城市政综合管理所、区交警支队、杨浦交警支队第六责任区大队 (筹)、区市政管理署及施工单位共同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 会议中,交警部门表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 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特别是在节日期间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交警部门都会严格审 批,确保节日内市民的出行安全。该工程在 10 月 5 日至 6 日施 工未至交警部门办理占路许可。会议最终明确由城管部门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 会后,城管部门立案进行调查。2016 年 10 月 10 日 10 时 30 分,经队员实地查勘,本市杨浦区政悦路(殷行路以南至闸殷路 路段)机动车道有被开挖、施工的情况,边缘有明显切割过的痕 迹。经测量,该处施工路段长约 715 米,宽约 6.7 米(最宽处约9.5 米)。在进行了现场调查、测量、取证,将现场证据进行固 定和记录后,城管中队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谈话通知 书》,拍摄了四张现场照片,并请正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汪某进行 签字确认,约谈当事单位至中队制作询问笔录。 10 月 10 日下午,中队约谈询问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验看 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施工内容、工期、地点等要素 均符合要求,但施工前确实未到交警部门办理占路许可。10 月 11 日,案件调查终结。
(三)勤于沟通,精学深思,将执法案件“做严”
在处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类的案件中,执法队员主要核查相 关工程是否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际施工的内容地点时间 是否与许可证上相符合等,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占路许可关注较 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版)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 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 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城 管执法队员不仅依法对当事单位上海杨浦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 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予以核查,还查实当事单位未办理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占路许可证,确定了当事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严谨地展开了各项案件调查。
(四)教罚结合,为民服务,将执法案件“做深”
本案中,通过执法队员对当事单位进行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 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当事单位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违反 了相关规定,愿意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且将马上补办相关审 批手续,待取得交警部门许可后再恢复施工。当事单位也表示将 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尽可能加 快施工进度,提供周边居民一定的出行方便。 本次对于上海杨浦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 路案件的办理,不仅充分体现了城管中队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和 高效严格的执法效率,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给予了当 事单位一定的震慑力,使其明白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当事单位依法办事的守法意识和文明 施工的责任意识。二是提升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队伍坚持依法 行政的良好形象,增强了辖区内其他施工工程单位的守法意识, 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三是为今后城管中队同交警等其他部门 更迅速、更准确地开展跨部门执法提供了可借鉴的工作经验,为 今后的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工作打下了更为扎实的基础。四是受到 了周边居民对于城管工作的好评,得到了辖区居民的大力支持, 使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