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搭建建筑物案
发布日期:2021-07-14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搭建建筑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徐汇城管局)斜土街道中队接到匿名电话投诉,反映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要求查处。同日,斜土中队予以立案,并派员至现场检查,发现中山南二路436号为一幢二层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实业)职工戴某某在场并签名。据戴某某介绍,该房屋属于上海**实业,房屋建造时办过相关手续,但无法现场提供,斜土中队向上海**实业发出《谈话通知书》。

    同年6月12日,徐汇城管局向区规划资源局发出《执法协助通知书》,请求确认涉案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月18日,区规划资源局书面答复,该房屋曾有1993年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已逾期。

同年8月1日,斜土中队结合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编号:CH2018-139-31)对涉案建筑建筑物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涉案建筑的建筑面积为952平方米。

    同年8月26日,戴某某来到斜土中队配合调查,在调查询问中戴某某称,涉案建筑建筑物最早是由上海某建筑服务公司于1993年搭建的,共计二层952平方米,后该公司改名为上海某建筑实业公司,后因上海某建筑实业公司注销,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合并到上海**实业处,由上海上海**实业继承,现该建筑由上海**实业使用,该建筑物于1993年取得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逾期。

    另据徐汇城管局调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沪国用(徐汇)字第临-7981号)显示,涉案建筑使用者为上海某建筑服务公司,用地面积856平方米,使用期限为1993年7月31日至1995年7月30日。

    综上,徐汇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涉案建筑属违法建筑。

    2020年12月17日,徐汇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同日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直接送达上海四建。上海**实业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徐汇城管局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徐汇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编号为(沪徐府)限拆催字〔2021〕第05000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徐汇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编号为(沪徐府)强拆决字〔2021〕第050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徐汇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本案结案。


三、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临时许可证到期的违法建筑案件。当事人以建造时经过审批、取得许可证为由,认为徐汇城管局不应该将涉案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我们认为,临时建筑的有效期由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证有效期的临时建筑即失去了合法性,属于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未拆除涉案建筑,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据此认定徐汇城管局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合法有效,并依徐汇城管局的申请做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由于一定的历史原因,存在一批临时许可证到期的违法建筑,这些建筑长期占用土地,并且大多存在建筑老旧、环境脏乱等情况,是影响城市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瓶颈问题。徐汇区人民政府和徐汇城管局在案件办理中做到了依法依规有理有据,案件的最后决定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本案的办理为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认定。本案中,涉案建筑的搭建人是上海某建筑服务公司(改名为上海某建筑实业公司),经过一系列主体变更,上海某建筑实业公司虽已实质注销,但并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故违法行为实施人是否存续尚存在疑问。

    针对上述问题,徐汇城管局调查询问了上海**实业,采集了上海**实业作为涉案建筑现使用人的承述,并多方走访调查,最终将涉案建筑的现使用人上海**实业认定为本案的当事人,并得到了徐汇区人民政府的认可,从而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扫清了障碍。

(三)执法示范点

    专业测绘对房屋标的认定的帮助。在拆违类案件中,经常碰到违法房屋体量大、形状不规则等问题,执法队员难以在现场检查中固定面积、性状等证据,影响案件认定。针对这些问题,徐汇城管局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人员,由专业人员使用专业设备对标的房屋进行专业测绘,从而得到了准确的标的房屋的信息。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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