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新规落地首日,杨浦城管开展全区共享单车乱停放专项执法
发布日期:2021-10-28

查!新规落地首日,杨浦城管开展全区共享单车乱停放专项执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领域下的新兴行业,它的出现解决了市民公共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成为城市出行最普遍的交通方式之一。但是,在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行业的快速扩张也产生了车辆无序停放等亟待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考验着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智慧。

2021年5月1日,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乱停放的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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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条例》实施首日。从早上8点开始,杨浦区城管执法局以“线上视频监控+线下执法巡查”的模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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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规落地  普法宣传先行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执法管理,源头破题、前端化解是关键。杨浦城管把普法与执法紧密结合,组织开展前置性、防范性、针对性普法,为提高守法意识、自觉规范经营打下基础。4月26日下午,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与区建管委、区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美团单车、哈啰单车、青桔单车三家互联网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参加,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等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法规宣传,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让共享单车真正成为便民利民的城市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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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执法现场,杨浦城管执法队员与普法志愿者一起,通过在现场设立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问等形式,向来往市民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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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查找问题  及时掌握情况

为迎接“史上最严”非机动车管理法规,杨浦区城管执法局提前充分准备,自4月下旬起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运营投放情况进行全方位、全时段排摸,通过实地勘察及无人机航拍,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时间、数量及是否存在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的情况进行建档记录,确保情况了然于胸,执法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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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周密排查了解,锁定同济大学周边道路、杨浦滨江公共空间、五角场区域等违法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作为重点执法目标。

遏制“野蛮生长” 城管动真碰硬

今天上午,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翟骏、副局长陈卫国坐镇局指挥中心,进行现场指挥调度。随后翟骏局长、陈卫国副局长亲赴杨浦滨江等执法点位进行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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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兵分三路,对以上三处点位开展执法检查。在杨浦滨江地标之一的东方渔人码头,坐标杨树浦路(江浦路至安浦路段),以及五角场仁德路近逸仙路附近,执法人员发现了大量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些自行车东倒西歪,停放杂乱,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而在彰武路近四平路现场,情况则更为严重,彰武路北侧(彰武路41号至阜新路路段)停放有约近两千辆美团、青桔、哈啰单车企业的共享自行车,虽然上述路段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但是仍有大量共享自行车超出区域停放,不仅占据了人行道,部分车辆甚至“占领”了公交线路站点的乘客等候区域,乘客只能站在非机动车道上等待公交车,在人流较大、车辆较多的上下班时段更加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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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车辆停放位置、车辆所属单位、数量等信息详细进行了记录,同时,通过随身佩戴的4G执法记录仪将三处点位的现场检查场面实时传输至区局指挥中心,由区局指挥中心立即联系相关单车运营企业,告知运营企业在两小时内完成全部点位上违规停放的车辆的清运工作。

截至当日12时15分,在杨树浦路(安浦路至江浦路段),未发现青桔和美团共享单车企业对上述区域内挤占人行道的共享单车进行清运。哈啰单车运营单位至现场进行清运,但未清理完全,现场仍留有少量哈啰单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外。在彰武路点位,美团单车、青桔单车、哈啰单车运营企业正在对占用人行道停放的车辆进行清运,但现场仍有大量共享单车未及时清理完毕。在逸仙路仁德路点位,美团、青桔、哈啰三家共享单车运营单位均至现场对挤占人行道的共享单车进行清运,且上述区域的共享单车均清运完成。对未及时完成清运的车辆运营企业,区城管执法局将依法责令改正,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就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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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是共享单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由之路。

下阶段,杨浦城管将继续把“绣花”功夫贯穿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停车管理全过程,探索共享单车“扰民”的解困之路。除加大对辖区出行流量密集区域的巡查力度外,逐步将执法范围延伸至居民小区周边、农贸市场周边等区域,提升杨浦城区面貌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同时,充分发挥城管“点多、线长、面广”的职能优势,全方位、多途径开展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知法守法氛围,为杨浦“四高城区”建设作出一份贡献。


普法专栏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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