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便民、利民、惠民”的宜居环境,结合“15分钟社区美好生活圈建设”。虹口区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统筹兼顾、柔性引导,将一处“小修小补”流动摊点引入市民驿站,为社区居民保留一丝“烟火气”,为解决占道经营问题开辟出一条新路径。
聚焦顽疾顽症 紧扣群众所需
文治路新市南路流动修车铺的许师傅在这修了十几年车,完整经历了整个江湾镇街道的变迁。执法人员初期对其进行多次整治但都收效甚微,周边老百姓对小修小补“微服务”的需求就是该修车摊持续存在的土壤。
城市生活,既需要有品质的城市环境,也需要接地气的生活服务。看似不起眼的修鞋、配钥匙、修自行车等“小修小补”的微服务,却关系到市民的日常需求。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钉子户”,通过街道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撑,为许师傅在便民驿站找到了一个固定点位,既满足了许师傅的生计要求也为周边居民的修车需求提供了便利。
建立长效机制 增进民生福祉
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下来将坚持标本兼治,“流动摊贩的产生有其自身内在的原因,不能简单以查处和取缔来解决问题。因此,中队将遵循其内在规律,因势利导,按照“解决就业、方便群众、美化环境、根治顽症、和谐共赢”的科学发展思路,既为弱势群体创造谋生条件,方便群众生活,又对摆摊设点违章行为进行疏导,有效改善市容,实现“市容好转、群众满意、困难群体生存”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虹 城 说 法
违法行为分析:
小微服务与基层治理紧密融合,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把民生问题的“堵点”转为基层治理的“支点”,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难题,合理引导小微行业发展,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
普法内容介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