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餐饮油烟扰民 联合检查解忧
发布日期:2023-05-15


随着夏季到来,烧烤、撸串等餐饮美食产生的油烟污染问题日渐增多,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近日,松江区佘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在佘山新天地圈内的一些烧烤店存在油烟扰民的问题,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松江区佘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成立专项行动小组,会同镇环保办,对辖区内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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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人员向商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定。“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后也要勤清洗、多保养,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向餐饮经营者说道。


此次行动共检查商圈内餐饮店7家,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确实有部分商户安装后较长时间未对设施进行清理,导致油烟净化效果不佳,给周边居民带来影响。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不当行为,并责令进行整改。


下一步,中队将持续开展辖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使油烟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常治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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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防止油烟和异味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本市城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配套建设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在建筑结构上设计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符合环保要求。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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