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拆除违法广告 排除高危隐患
发布日期:2023-05-16


擅自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仅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降低城市的“颜值”,还可能因为不符合安装技术标准,当遭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发生掉落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近日,为排除安全隐患,长宁区新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哈密路上某酒店的两块大型招牌设置未向相关部门报备,也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执法人员随即上门向酒店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具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酒店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整改。


由于该处广告设施位于十字路口建筑上方,位置高、体积大,且日间大型机械难以进入要道作业,拆除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执法人员多次对现场进行勘察,协助酒店方在施工前制订了详细的预案,最终在夜间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顺利地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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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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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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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的广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长宁区城管执法局将进一步深化区内灯箱、广告牌、店招店牌设施的安全隐患整治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和保障工作,加大对户外设施设置人、使用人和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社会各方面对灯箱、广告牌和店招店牌安全的关注度,切实维护好城市公共安全,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


来源:长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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