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铺楼顶平台归谁所有?城管执法对私自圈地说“不”
发布日期:2023-06-09


近期,普陀区甘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投诉举报,称宜川路某弄某号201室在一楼商铺的楼顶平台圈地搭建。


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发现楼顶平台面积约有一、二百平,201室确延着自家房屋东侧外墙用塑料板搭建了小房间。而201室业主却说自己搭了有一、二十年了,一楼商铺并未提出反对,也从来没有相关部门上门查处过,且这处平台并不是只有他家用,好多居民在这里种菜、养花、搭遮阳棚、晾衣架,也没人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是违法的,要拆大家一起拆。


诚如该业主所言,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利用商铺楼顶、住宅楼楼顶、公共露台等进行搭建、种植、架设太阳能热水器、遮阳设施等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还有不少商铺业主也把目光瞄向了这个“可以利用”的空间,在楼顶进行加建。


那么,类似这样的楼顶平台归谁所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对什么是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综上可以看出,本案中一楼商铺与二楼以上住宅结构相连,商铺楼顶平台至少应当属于本幢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而非一楼商铺业主所有。


平台搭建、种植、架设太阳能热水器、遮阳设施等,一方面违反民法典,侵害全体业主共有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楼顶属于消防通道的一部分,在楼顶进行上述活动,容易占用消防通道,是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而且,在楼顶搭建会加重楼顶的承重荷载,影响到建筑物整体安全;在楼顶种菜容易造成排水不畅、蚊虫滋生、产生异味,导致顶楼居民家中漏水、影响墙面美观等,极易产生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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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私自圈地的违法行为,城管将以占用物业公用部位或违法搭建进行查处,违法者将面临一千元至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所幸,经过反复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劝导,该楼顶平台最终被整治干净。


甘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与紧迫感,维护整洁美观、安全有序的社区环境,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法律知识小提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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