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物业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新建垃圾房吗?
发布日期:2023-06-13


物业管理企业是住宅小区的服务者


对于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的行为


物业负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可这回,有物业为了自身工作方便


在小区空地上搭起了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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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浦东新区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连收到十几张信访件,反映浦建路上某小区空地上新搭建了一个垃圾厢房,涉嫌违法建设,希望尽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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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该房屋是小区物业为方便清运建筑垃圾,在既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也没有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小区内场地擅自搭建了垃圾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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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城管进社区机制,中队会同属地居委,邀请业主代表、小区物业召开协调会。通过政策法规的宣讲,城管队员要求物业公司依法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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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在一周之内完成整改。目前,该处垃圾厢房已拆除完毕,堆积的建筑垃圾一并及时清理,还小区居民一个整洁有序的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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