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那么,可能有小伙伴有疑问,是不是可以随意“摆地摊”了呢?
2023年05月16日13时38分,青浦区金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岑杨路岑中路路口处时,发现路边有人正在设摊销售牛肉烩面,经营工具为三轮货车,摊位占地面积约为3平方米,经调查,系杨某所为。当事人杨某该行为在2023年05月12日被我队员发现过,我队员对其作出口头警告并劝离,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我队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送达,拍摄现场照片两张并录像。
现场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向杨某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其由于第二次被发现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将按照相关裁量基准对其予以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还向杨某宣传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杨某表示疑问:“现在网上不是说上海可以摆摊了吗?”
对于杨某的疑问,队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村民以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根据条例规定,设摊行为应当在政府划定的公共区域,经营主体销售的应当是自产的农副产品,并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违法设摊行为,城管部门会依法处置。此外,队员向当事人介绍了我镇结合辖区情况划定的大观园设摊疏导点,以及经营时段等管理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城市需要整洁,也需要“烟火气”,后续我中队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引导有需求的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管理要求,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打造更整洁、更有序、更温馨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