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卫生安全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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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近期,奉贤区青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辖区内有关商户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青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中发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路**按摩店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被依法予以警告并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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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效及示范点


今年以来,青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主动出击,加大巡查力度,共立案查处4起,促进相关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经营,提升经营单位整体卫生水平,真正做到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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