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摆摊经营,便民?扰民!
发布日期:2023-06-25


小贩:“不是说放开设摊了吗?”


城管:“有条件的地方可有序设摊,不能随便摆。”


小贩:“我没有随便摆,我就住这小区”


城管:“这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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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浦东新区高东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高宝路一小区居民投诉,有人在小区内驾驶三轮车兜售食品。虽然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行为并不属于占道设摊经营,但是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小区内公用部分属业主共有,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城管队员随即前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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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该设摊人员是小区内的租户。其起先是在小区外道路占道经营,被城管队员制止后“另辟蹊径”,在小区内人来人往的公共区域做起了生意。经查,其既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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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夏季,食物容易发生腐败,且小区内白天刚喷洒驱蚊药剂,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果严重;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分,更是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城管队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劝导,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将三轮车驶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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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员处置小区内设摊,引起了小区居民的注意。有居民说:“算了吧,不就一个摊位。”其他居民纷纷发表反对意见:“有了第一个不管,将来沿路摆上两排,还怎么住?”“小区不是菜场,吃出了问题,谁负得了责?”城管队员趁此机会向围观群众普法,介绍《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有关法规,并就居民们关心的住宅小区管理事项答疑解惑,获得了居民们的交口称赞。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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