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建筑工地、仓库或者露天堆场经营者为图一时方便,在日常施工或进出物料时,往往忽视扬尘防治措施。
前不久,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了一起该类案件。执法队员在案件处理中,坚持普法教育与行政处罚双管齐下,重点是让经营者在思想上引起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杜绝产生扬尘污染,切实维护大气环境。
【案例介绍】
违法行为●●●
江川中队对辖区内露天仓库、堆场开展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一处露天堆场堆放的黄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队队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执法要点】
一、违法事实固定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上海市城管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于该露天堆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黄沙物料未采取密闭以及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场进行了全过程取证拍摄取证。
二、科技赋能巡查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露天堆场、建筑工地往往区域较大,特别江川辖区沿江、沿河堆场、码头集中连片。执法人员启用无人机进行区域化地毯式巡查,使得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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