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依法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罚并改!
发布日期:2023-06-28


为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服务意识,徐汇区凌云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辖区内有关商户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上中西路某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被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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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上中西路商户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家足浴店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5月25日,该店实际经营主体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于2023年4月底开始,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执法人员向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已前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小编说


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擅自营业时间、从事行业类型等是影响行政裁量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业态都是沿袭上家,店招店牌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有所差异,队员通过执照登记范围和现场实际经营情况来确认其经营范围,并结合房屋租赁合同,判断其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三个月,不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这要求执法行为应当符合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办案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执法队员通过合理的处罚,以及及时引导当事人办理卫生许可证,真正做到处罚不是目的,通过处罚这个手段,保证行业规范经营,守护人民健康。


法条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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