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一烧了之”说NO
发布日期:2023-07-06


近日青浦区朱家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来电,反映在A村路边田间有大量烟雾,疑似有人在露天焚烧。我中队队员随即赶赴现场,通过寻找最终找到焚烧地点并对发现的焚烧现象开展扑灭行动。通过调查询问,确定此处焚烧是某村农户A某因开荒杂草落叶多,贪图方便所为。经进一步查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也认识到了错误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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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管有话说


随着天气越来越炎热,加之村民们传统耕作习惯根深蒂固,导致辖区内焚烧杂草、田埂现象经常发生。许多村民在新建小区周边的空地上“开荒”,而且为了贪图方便直接用焚烧来清除枯草。焚烧产生的浓烟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不仅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而且极易引发火灾。执法部门也将加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度,一旦发现焚烧现象,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同时执法部门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切勿私自焚烧秸秆,谨防火灾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来源:青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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