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树木影响自家采光,居民擅自砍伐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3-07-10


作为普通市民,


大家都有一个法规常识,


城市公共场所的树木等绿化


是不能随意砍伐和移栽的,


但对于居民小区里的树木,


有一些市民则存在一个误区,


认为可以对其随意修剪、迁移和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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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现场查勘


案情回顾


近日,徐汇区天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来电反映,岳阳路某居住区内有人正在砍伐居住区内树木。执法队员立即抵达现场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经过现场了解得知,因该课树木对居住区内某租客家中采光产生影响,故其自行将该棵树木砍倒。经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砍伐树木进行协助勘验,该树木为棕榈树,胸径为13厘米,现已死亡。执法队员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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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元整。在执法队员的普法教育下,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普法小知识


处罚事项名称: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管理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处罚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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