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哪些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宝山城管为您解惑
发布日期:2023-07-17


 基本案情 ·


今年3月,宝山区月浦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投诉单,辖内某修脚店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队员立刻前往现场走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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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来到现场检查时,该门店正在营业。经查,该门店营业执照名称为上海市宝山区谢某某足部保健店。执法队员要求店房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店方并不能提供。队员立刻拍照取证,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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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经营者谢某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前来中队接受询问调查。谢某称修脚店此前因疫情原因一直处于闭店状态,门店于2023年2月开门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尚在办理当中,并承认了其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擅自营业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且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从轻情形,故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陆佰元整罚款。


公共场所许可范围提示·


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呢?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市以下公共场所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小课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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