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物业服务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四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案
发布日期:2023-07-2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的重要回信精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抓牢群众身边“关键小事”,培育垃圾分类新时尚,普陀区长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6月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普陀区长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时发现,位于杨柳青路的某商业广场只配备了干垃圾桶和湿垃圾桶。经查,该处为商场,属于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未配备可回收垃圾桶及有害垃圾桶,涉嫌未按照要求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而后,执法人员对该商场管理责任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责任人及时设立四分类垃圾桶。


二、处置结果


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物业经理黎某接受调查,并对未配备四分类垃圾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6月20日,执法队员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执法人员遂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单加上多次普法,终于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缴纳罚款,最终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调查分析


违法事实认定务必严谨


首先要确认该场所的性质。根据现场勘查,该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商场,其内设有饭店、商店等经营场所,因此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场所。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违法主体认定务必准确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该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场所的管理服务人,负有按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义务,因此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认定为本案的违法主体。


违法后果认定务必合理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裁量基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要求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分类收集容器。缺失两类收集容器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以上2000以下。鉴于该物业公司态度良好,对其进行处罚金额下限处罚。


四、案件评析


激发群众力量,做好垃圾分类源头治理


垃圾分类是关系到国家绿色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关键小事”。人民群众良好的日常生活习惯的养成,是做好垃圾分类绿色答卷的关键一环。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向管理责任人普及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的重要性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强化法治意识,履行环保责任。


建立日常巡查,做好最小执法单元


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的优势,城管部门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日常巡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治。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商圈垃圾分类巡查工作,利用“三色”管理制度,将垃圾分类检查结果与“三色”对应,实现精细化管理。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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