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摆摊正流行!上海对设摊经营“打开大门”了吗?
发布日期:2023-07-28


基本案情 ·


2023年3月中旬,宝山区淞南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接12345投诉,至芳草寓门口检查时发现有人驾驶货车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售卖水果。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张某设摊经营行为未获相关许可。执法队员当场对其进行宣教,经队员口头警告和法律法规宣传,当事人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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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下旬,执法队员再巡查至此,发现该名当事人再次驾驶货车占用道路经营售卖水果。队员当即拍照摄像取证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再次进行耐心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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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张某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售卖水果,占用道路面积约7平方米。鉴于其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以外区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设摊经营“全面放开”?·


有的市民朋友会提出疑问: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是说开放设摊了吗?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城市需要烟火气,在增添烟火气的同时还需确保整洁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市容环境。上海一直坚持“疏堵结合、分类管理”原则,不存在全面禁止或全面放开。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将设摊形式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规范,把有益于城市烟火气的商业业态纳入到法规管理范畴之内,从而进行更为有序的管理,满足市民多样化、高品质需求。


依据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四方面举措:


一是严禁无序设摊。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


二是采取分类分区管理。全市行政区域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划定严禁区、严控区、控制区。严禁区内不得开展设摊经营活动;控制区为严禁区、严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是规范设置要求。设摊开放区要有运营主体,个人设摊在运营主体的组织下进行。实施方案应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完善常态管理。形成社会共治,将设摊管理工作纳入“一网统管”。城管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依法查处点位及周边未经允许违规设摊行为,并推动应用电子围栏信息技术和非现场执法新模式,提高新业态执法监管数字化水平。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7月15日起在“上海城管”微信公众号和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政府网站同步发布上海“摊”服务地图,内容包括农产品销售点、便民疏导点、夜市、集市以及外摆位等,截至目前有280余处,通过不同图标予以区分标识,方便各位摊主和市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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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课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村民以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项: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如同时符合以下情节可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1、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2、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以外区域且首次被发现的;3、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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