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上海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2022年8月,《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印发,新划转了多项执法事项,松江城管中山街道执法中队积极学习,主动探索新领域,对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2023年4月下旬,松江城管中山街道执法中队收到区卫健委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线索,至中山街道茸梅路某商圈进行检查,发现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此提供住宿服务,现场未公示,也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营业,提供住宿服务,至案发均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已在积极进行许可证办理,并已进行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但因营业执照变更问题,无法及时办理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023年5月上旬,中山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证,中山街道城管执法中队依法向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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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呢?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市以下公共场所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 (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