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布日期:2023-08-14


案情简介


近日,徐汇区华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路段人行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执法人员即对该项目施工方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法律分析


履带车上路行为既容易造成市政道路的损坏又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该施工单位对市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未履行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义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该施工单位的履带车系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徐汇城管华泾镇中队对该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限超载等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将会造成道路损毁,不仅导致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而且极易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十分严重。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相关法条


01职权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02法律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03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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