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占用居民楼公共平台?不行,那是物业公用部分!
发布日期:2023-08-17


近日,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辖区某居民楼4楼外的公共平台上存在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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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群众投诉后,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查看,发现大楼南侧与北侧的4楼公共平台上均安装了木制地板,违法行为属实,且在户外搭建木制地板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


据了解,该平台为3楼屋顶,应属于物业共用部分,并非业主个人所有,违法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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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楼所属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配合下,执法人员依法约谈当事人,同时向其阐明了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危害性。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当事人已自行完成整改。


下一步,宝山路中队将继续依托“一人一居”城管进社区工作机制,与居委、物业加强沟通联系,对违法搭建、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分、楼道堆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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