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共场所监督 提示卫生许可申领
发布日期:2023-08-21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卫生,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有助于预防疾病的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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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中旬,长宁区新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新华路时,对一处酒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检查。经查,该酒店已营业一个多月,却无法当场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遂开具法律文书约谈酒店负责人,该负责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向其普法教育后,责令其限期改正,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月中旬,执法人员上门复查,酒店方经过整改,大堂内已悬挂新办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针对该酒店积极改正的情况,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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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来源:长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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