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堆放不覆盖,扬尘污染危害大
发布日期:2023-08-21


办案经过


近日,金山城管机动中队执法人员至某建材公司露天仓库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建材加工及销售。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大面积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导致起风时大量扬尘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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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扬尘污染措施。同时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和普法。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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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该露天仓库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案件启示


工业生产活动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应该立即改正,如果不及时整改,就会受到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或在送达文书时,应当面对面进行释法普法,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及时复查,能有效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减少扬尘对大气的污染,有助于真正实现执法目的。


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更要以身作则,对执法部门提出的环境问题要立行立改,同时要加强自身管理,杜绝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违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到:


1.各种生产原材料妥善存放,若露天堆放须加以覆盖,并尽量将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堆放于密闭空间内。


2.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要建立严密围挡且物料堆体高度不得高于围挡。


来源:金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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