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整治乱停放 还路于民
发布日期:2023-08-25


随着城市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共享单车成为便捷市民生活,完善市政交通最后一公里的有效举措之一。但随着单车数量的不断庞大,各运营公司向社会投放了大量共享单车,市民在享受出行便利之余,随之带来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也日趋严重,伴随行业扩张产生的违规停放、车辆无序堆积,不仅影响市容,单车占据人行道,行人被逼上机动车道,给公共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这就需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时清理杂乱停放的共享单车,还路于民。


杨浦城管平凉中队执法人员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本市杨树浦路830号门前道路存在多辆涉嫌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某运营平台。经查,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平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事宜。执法队员当即向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要求两小时内予以清理上述违规停放车辆的通知,并附现场照片,工作人员叶某回复“收到”。 


当日两小时后,执法人员复查至上述地址,发现当事人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仍未及时清理,随即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过微信方式送达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责令该公司在当日下午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复查至上述地址发现该公司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了改正,清理了违规停放的车辆。


因当事人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表示将在今后的运维工作中及时做好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清运工作。


下一步,区城管执法系统将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巡查,对于未及时清运“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及时介入、有效制止,切实保障居民通勤安全。


改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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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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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相关法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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