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拆除隐患户外广告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日期:2023-08-28


近年来,新型招牌、户外广告设施层出不穷,这些户外设施给城市增添璀璨夜景的同时,也可能会成为悬在老百姓头上的“达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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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杨浦城管定海中队执法队员在对辖区商圈巡查时,发现在一幢楼外墙上安装有一个投影镭射灯,经测量该灯离地距离超过十米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队员遂至安装该镭射灯的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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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负责人表示因店铺所在位置较偏僻,为更好宣传店铺,故在外墙上安装了该灯向地面投射广告。执法人员向店铺负责人进行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告知安装投影镭射灯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且该灯安装在户外外墙,楼下就是公共走道,安装高度又高,遭遇大风天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店铺负责人表示该镭射灯是私自安装没有相应的许可证明,其也向执法队员解释该灯目前已损坏,无法向户外发布宣传广告。执法人员考虑到该投影镭射灯已损坏,向户外发布广告的价值已经不存在,遂向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023年4月3日前拆除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


4月3日,执法队员对该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该投影镭射灯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拆除,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户外设施设置需合法合规,区城管执法系统将加强动态监管,用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好城市“天际线”,用责任担当守护好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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