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户太小随意改大?自家装修不可“任性而为”
发布日期:2023-08-28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0日,普陀区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举报,反映某小区居民擅自拆除房屋外墙,损坏了房屋外貌。


经现场调查,因窗户偏小,导致房间光线不充足、通风不畅,业主擅自将窗户两边各拆除了10厘米的墙体,且该墙体刚好是楼栋的外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禁止破坏房屋外貌。根据规范性文件,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极其色调,擅自在非承重的外墙上开门、窗的,都属于“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因此,该业主的行为构成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应当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拒不恢复,违法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执法中,执法队员发放宣传手册,并向业主及施工人员进行释法。业主当即同意进行整改,并表示先前对房屋外貌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只向物业咨询过承重墙的位置,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传播。后经复查,该房屋外貌已按要求修复。


案件启示


房屋安全无小事,自家装修也不可“任性而为”。普陀城管再次提醒广大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请先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不要对违法抱任何侥幸心理。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禁止破坏房屋外貌。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物业使用及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


(二)擅自在非承重的外墙上开门、窗的。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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