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物业未如实上报业主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2023-08-29


小区内新增违建被居民举报

经城管队员上门核实

确认了违建正在搭建中

可是,核对相关信息后发现

物业服务企业并未上报此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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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浦东新区祝桥镇一小区内,有居民投诉一户别墅业主在装修中,存在私搭乱建阳光房的行为。城管队员前往小区调查处置时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未如实报告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小区内当时有三处房屋正在新建违建,物业公司只上报了其中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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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另一处新增违建


无独有偶,在2022年该物业公司也因未及时上报违建,曾被中队立案查处。祝桥中队就该公司多次发生履职不力、上报不及时、工作怠慢等问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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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中,城管队员强调了物业未及时上报业主的违建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再次重申在浦东住宅小区综合监管新机制下,物业公司必须正确履行住宅小区装修备案职责,做好业主装修的闭环管理,切实维护社区综合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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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违建已拆除


目前,该小区内正在搭建的三处新增违建已依法查处。同时,城管队员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对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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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区中,物业服务企业是能最早发现小区内装修违规、私搭乱建等现象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好前端管控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将“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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