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23:00,普陀区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称某建设工地存在夜间施工,产生噪音影响其正常休息。
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抵达现场进行检查,并通过上海市住建委APP小程序调取此工地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处工地现场有3台照明设备开启,同时有使用电焊作业的情况。经调查询问,由于工期紧,施工单位重视施工进度而忽略了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法律文书责令停止施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普陀区石泉路街道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夜间施工行为的危害,表示接下来一定会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杜绝噪音扰民现象。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士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九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