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严查挖掘道路 保障出行安全
发布日期:2023-09-04


擅自挖掘公路、城市道路不仅会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还易破坏市政隐蔽工程,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近日,杨浦城管定海中队执法队员在平凉路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挖掘平凉路某号门前一处人行道,破碎的砖块和泥土抛洒在人行道上,影响了行人安全通行,现场未见施工围挡和铭牌。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测量、取证,经过测量,挖掘长度3米,宽0.3米,面积达0.9平方米,现场地砖、施工材料及工具堆放在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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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队员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到该道路开挖施工方是武汉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受某公司上海市北区分公司委托在该处铺设通信管网。由于现场施工人员不能提供挖掘城市道路相关审批手续,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施工现场不规范,影响行人通行,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法登记立案。


在案件调查中,由于无法联系到该施工单位负责人,执法队员遂至静安区找到该工程甲方单位协助调查。次日,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依约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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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施工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队员立即通知该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队员现场复查,被挖掘道路已恢复原状。


下一步,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整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擅自开挖道路行为,切实保护好城市环境,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普法小贴士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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