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拳出击,对群租说“不”
发布日期:2023-09-06


群租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由“群租”带来的消防安全、噪音扰民、环境卫生等问题,也是多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在街道牵头下,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始终保持对群租的高压态势,联合多方力量,开展群租整治,为城市管理筑起安全屏障。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居民举报称江宁路1251弄*号可能存在群租,即赴现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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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检查,该房屋的客厅被分隔成两间卧室,每间室内都有床铺、衣服等生活用品,且有人居住。经询问,二房东贾某承认,为了赚更多租金,其擅自将客厅分隔成2间,分别转租。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但贾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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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长寿路街道随即对贾某作出行政罚款决定。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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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屋普遍存在诸多隐患,如管道改造不当造成漏水、劣质线路乱接引发火灾、为多改造房间不惜破坏承重墙、租住人员复杂易产生扰民等邻里纠纷等等。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发现一处、处置一处”,重拳出击,有力打击了辖区内的群租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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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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