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群众利益放心上,红色锦旗映初心
发布日期:2023-09-07


近日,被城管“注记”的衡先生给真如镇综合执法队送来了一面锦旗。“实在太感谢执法人员了!不仅对我们进行了普法教育,还解决了我们的难题,更拉近了邻里关系,我今天送上锦旗,对执法队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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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家住普陀区真光五街坊的某位居民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楼下邻居衡先生天井内多年前搭建的“阳光房”。


接投诉后,执法队立即派队员到现场,并同物业上门了解情况。经现场检查,该户南侧天井内确实存在搭建“阳光房”的情况,且没有任何批建许可,确属违法建筑。


起初,衡先生认为多年前搭建的“阳光房”具有普遍性,而且是由于邻里矛盾引发的投诉,不认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队员耐心对衡先生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告知虽然是多年前的搭建,但是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需将不动产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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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经了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主要矛盾是楼下葡萄架影响楼上、楼上浇花影响楼下。面对这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投诉,执法队员做起了“老娘舅”。经过城管、居委、物业的不断调解,双方关系逐渐缓和,并在居委会互签了《人民调解口头协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点点滴滴见初心。锦旗上“热情服务、为民办事”八个金灿灿的大字,是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充分肯定。普陀城管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居民办实事、解难题,为市民群众营造一个舒适安心的居住环境。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一)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保障性住房的认定;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用地、不履行优秀历史建筑修缮义务等的认定;


(四)行政机关对擅自改变承重结构、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


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存在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房屋租赁合同等与不动产权利事项有关的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当事人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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