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组织散发小广告?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2023-09-14


非法张贴、散发小广告不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更因随意散发干扰市民正常通行等次生扰民问题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同时其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总有一些人利益熏心为了一己之私,顶风作案抹黑城市形象让人深恶痛绝!对这些人,必须依法查办!


近日,松江城管方松中队接收到辖区派出所的移交案件,涉及以散布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收到相关案件后,中队执法队员立即出动,开展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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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调查,散发小广告的人员均为上海某医疗诊所有限公司安排,该公司为宣传业务及扩大知名度,印刷A4宣传广告纸,组织丁某等5人在某医院附近以散发形式发布广告,被发现时还有未散发的小广告30多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公司法人前来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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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刘某按照约定时间前来中队配合调查,承认其公司组织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法队员依据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松江城管方松中队将继续加强城警联动,加大街面巡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乱散发、乱张贴小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松江城管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广告宣传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正规方式进行,切勿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法律提示: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辖区内有乱张贴、乱悬挂、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行为,行为人未能及时清除或者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


来源:松江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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