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城管柔性执法,助力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3-09-18


办案经过


2023年7月26日,金山区枫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在枫泾镇曹黎路一公司门口有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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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上前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其表示所属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被挖掘的道路长6米,宽3.3米,现场设置有安全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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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普法,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恢复原状。现场负责人承认了违法行为并表示将立即整改并积极配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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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至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点位进行整改复查,被挖掘的道路已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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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10时52分,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至执法队接受调查问询。经核查,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秉承包容审慎、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执法队对其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司委托人也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释法说理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道路施工也给周围居民出行带来了不少障碍。因此,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不仅对道路路面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也对市民出行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生产生活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审批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否则,执法部门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您“生产再忙,安全不忘”,安全施工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


来源:金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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