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宝山区罗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某小区物业上报,长发路889弄有租客在装修过程中在房屋南阳台安装马桶和淋浴设施。中队执法队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联系当事人刘某至现场,同步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刘某为该房屋二房东,因其打算将房屋二次租赁,故在房屋南阳台安装了马桶和淋浴设施。当事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建成卫生间的行为已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执法队员向刘某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现场告知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建为卫生间或厨房间的危害性,以及违法当事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刘某态度良好,虚心接受,表示立即整改。队员还对其打算二次租赁房屋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劝阻,并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立案处罚。8月中旬,执法队员对该案进行复查,房屋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下一步,宝山区罗泾镇综合行政执法将继续协同物业加强管执联动,及时发现、查处房屋装修环节的各项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执法效率,维护辖内住宅小区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法规小贴士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