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单位宿舍落脚“居民区”?人数超标一样算“群租”
发布日期:2023-09-25


今年,市综治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十部门联合制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同步修订《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其中,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的情形一旦人数超标也被认定为“群租”。


单位租借居民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约束员工遵守小区物业、居委会等相关居住规约。今年以来,宝山区大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单位将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严禁管控,以保护辖区内市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安定有序。


8月中旬,执法队员接投诉至真华路1030弄某室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处承租人为上海铭彩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经查,该公司为足浴服务公司,租下房屋是用作集体宿舍为员工提供住宿。由于足浴店下班时间较晚,屋内居住员工远超规定人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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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立即约谈该公司法人,告知其违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居住人数限制的规定,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当即要求当事方配合执法,整改违规行为,并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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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队员针对其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多次对该公司负责人和员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目前,该公司已整改了其违规行为,按规定人数进行居住,并承诺约束员工,消除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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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查处结束后,队员随即联络了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告知其执法结果,要求物业方加强管理,巩固执法成果,防止违规行为复潮,维护好小区居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


小贴士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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