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捕捞!违者罚!
发布日期:2023-10-07


近期,普陀区宜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苏州河沿岸时,发现有人在岸边捕捞。执法人员发现后进行劝导,他立即停止了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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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是水生态食物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着净化水质的作用,捕鱼将直接影响水生态的良性发展,不利于黄埔江、苏州河的水环境修复。而且,这些鱼类可能携带病原菌、重金属等超标成分,不在可安全食用范围内。因此,《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沿岸捕捞。如有违反者,且拒不改正的,依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要特别提醒大家,《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垂钓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违反本条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近几年,上海推进水生态治理,黄浦江、苏州河水质有了质的飞跃,因此也吸引了很多垂钓、捕鱼爱好者慕名前往。《条例》的出台,为“一江一河”滨水沿线生态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水生态治理成果来之不易,万望珍惜,让我们共同守护这碧水清波!


法条链接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遛狗、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以及进行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吸烟的,应当在指定的吸烟点进行。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包括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确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特定区域、时间段、活动秩序要求以及吸烟点,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


第四十八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三)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四)沿岸捕捞;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七)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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