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辖区内某小区围墙外垃圾厢房旁搭建了一处棚屋,有人员在棚屋内居住。就此情况,执法队员迅速反应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经现场勘察,该处棚屋主体由木板和雨布搭建而成,实际占用面积为16平方米,其中包括两间卧室、一间厨房、一间储物间,目前物业保洁人员居住于此。不仅如此,内部还有大量私接的电线、拖线板以及家用电器等,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目前正值台风、高温等极端天气之际,此处的违章搭建极有可能出现坍塌、火灾等危险情况,造成不可预估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面对这一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队员当场对该物业单位负责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约谈,责令物业方立即对违法建筑开展拆除工作,当日下午15点,小区物业已开始着手拆除该违法建筑。经执法队员第二天复查,违章建筑已经全部拆除。随后执法队员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主体限期内拆除棚屋,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案件已结办。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