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蔡易航】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指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资质。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近日,杨浦区定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本次行动中,中队查办了一起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件。
中队执法人员至辖区上海某保健按摩店检查,发现该店铺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含足浴),未发现悬挂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店内设有足浴桶、电动足浴椅等设施,按摩技师正在为顾客进行按摩、足浴等服务,店铺处于营业状态,店铺负责人余某某确认未办理过《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流程当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约谈当事店铺,通过对店铺负责人余某某和经营者秦某某询问得知,上海某保健按摩店于2019年5月29日开始营业,因不清楚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能经营足浴生意,擅自营业时间约二年,执法人员当场开展普法宣传,告知公共卫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是相关店铺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只有从业人员健康证件齐全、设施环境卫生达标、卫生制度符合规范才能取得卫生许可。最终,店铺负责人认识到卫生许可的重要性。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队依法对该店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下一阶段,中队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畴,深入宾馆、足浴、美容理发等场所,开展常态化普法、执法活动,引导经营者树立卫生意识,切实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
【普法宣传——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