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程家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至哈密路时,发现有一辆挖掘机正在由北向南行驶,尚未对道路的路面造成损坏,执法人员当即上前拦停该履带车,并约谈施工车辆所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次日,该公司委托项目负责人曹某前来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曹某辩称该挖掘机是附近小区施工需要,因晚间运抵后小区通道内停放车辆过多,导致无法进入,只能先卸在附近,等小区车辆驶离后再进入小区,行驶的路程也不长。执法人员耐心宣传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不能因为距离短,就违反履带车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禁令。而后,执法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其自行缴纳罚款后,此案办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