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作为房屋建筑的“脊梁骨”,承重墙是建筑物不可或缺的承重组件。但在现实中,有些业主为了设计的美观,私自损坏承重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7月初,徐汇区康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平台投诉,称有居民反映徐汇区桂平路一小区内,一栋别墅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敲毁承重墙的情况,希望执法部门核实整治。
案情简介
获悉情况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在与诉求人确认信息后,联系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人员,一同前往现场对损坏的墙体进行检测。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别墅正在装修,存在拆除墙体的现象。其中,一层拆除墙体九处,二层七处。在充分了解现场情况并确定违法行为后,执法队员立即要求停止施工。
经过调查确认,损坏承重墙的当事人为盛X公司。在约谈过程中,执法队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说明了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执法队员耐心的劝导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表态愿意积极配合整改。在此期间,综合执法队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当事人对拆改的墙体进行安全支护,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制定拆改墙体恢复方案,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综合执法队同时督促物业公司,提升巡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共同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有装修需求的小区居民,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使其知悉对房屋墙体进行部分改造时,有哪些注意事项,避免引发违法后果。
处理结果
盛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康健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8月28日,执法队员上门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将损坏的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原状,并出具了相关的竣工验收报告。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