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江苏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城运中心的工作派单,反映江苏路某号店铺店招存在底板部分缺失、包边脱落、钢架焊缝锈蚀等情况,遂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查。
经查,该处店铺店招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约谈店铺经营者。约谈中,执法人员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其加强自检自查,落实店招安全责任,确保市民头顶安全,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设施。该店铺经营者也意识到店招破损的严重性,表示将尽快自行拆除招牌。
几日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复查改正情况,该处店招已按要求自行拆除,此案办结。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