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张贴车身广告?违法!
发布日期:2023-11-03


案情简介


近期,虹口城管北外滩滨江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场入口处停有一辆小型轿车,该车车身贴有“XX公司专业消防技术服务”字样的车身贴纸,且车贴上附有具体的服务内容、联系电话以及二维码。


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司机出示车辆行驶证,发现车辆所有人与车贴上的公司名称一致,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司机在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拍摄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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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法人员向虹口区景观建设管理所发函询问,最终确定该当事人属未经批准,擅自利用非营运车辆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


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约谈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为了给公司业务做宣传、招揽更多客源,所以擅自在这辆公司车辆上贴上了宣传车贴,却不知晓这是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进行整改,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将车身上的贴纸清理干净。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1、此类违法广告常以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作为载体,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加之城管执法区域较大,需要执法人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掌握辖区内流动户外广告动态,发现违法现象及时查处。


2、执法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此类违法当事人往往对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没有足够的认知,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说明有关法规,使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虹  城  说  法


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虹口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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