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是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基础,也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织紧织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防护网”,是顺应科学规律和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响应国家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号召,遵守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共同努力,消除隐患、守护健康。
法条链接: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近期,青浦区盈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一起商铺涉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并督促违法行为人迅速完成整改,用严格的执法手段履行国家法定职责,守护了公共安全。
案件经过:
宠物社交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出来的新型业态形式,通过可爱宠物搭建社交消费平台,收获了不少消费者的喜爱。近期,盈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市民反映辖区内一家新开宠物社交馆不仅包含了撸猫休闲,同时也兼具美容美甲服务,但是疑似并未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执法队员随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约谈经营负责人后其承认,虽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卫生许可审批申请,但因为急着开门营业,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尚未到现场进行查看和检测、还未收到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就已对外经营。
执法队员责令其立即暂停经营,落实自查整改,直至取得行政许可,并在恢复营业前完成对相关营业区域的全方位清洁和消毒。对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综合执法队依法予以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后续盈浦综合执法队还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列出辖区内相关场所的检查清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为市民群众创造安全、卫生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