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一块广告牌寻迹“住宅楼窗帘店”……城管执法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3-11-07


小区里居然有一家“窗帘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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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贤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某小区内例行巡查,突然在一栋住宅楼入口不远处瞥见一块写有“窗帘定制……”的广告牌。


“小区内怎么会有窗帘店?”执法队员脑海浮起一个大大的问号。本着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原则,执法队员循着广告牌指引地址来到该楼栋102室,发现果然“别有洞天”:挂满墙面的窗帘、摆放一桌的布样手册、加工用的缝纫机和电熨斗、支付宝收款码……俨然一个正规经营的 “窗帘店”,在住宅楼内竟然藏着一个窗帘加工经营点。


城管执法人员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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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小区为新建小区,新房窗帘业务需求旺盛,经营者吴某向该房屋的房东租借了这套住宅,装修成窗帘展厅以经营相关业务。


执法人员告知经营者其行为涉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向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接受调查询问。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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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宣传,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将房间内经营的窗帘等物品拆除搬离,该处住宅恢复原状。


吴某作为该处住宅的使用人,将使用性质为居住的房屋违规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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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城管执法普法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根据小区物业与房东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示,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居住,吴某租下该房屋后擅自经营窗帘定制的商业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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