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6月2日,宝山区杨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辖区某小区居民举报,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砍伐树木并截断运走。接报后,城管执法人员在投诉人所述位置发现确有一棵与地面齐平树桩,主干和枝叶不知去向。
执法人员立即找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负责人表示小区目前正在实施改造提升,为了配合项目实施,对小区绿化进行了清查与清理。执法人员随即指出,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居民区绿化调整办法》的规定,居民小区绿化调整必须履行有效的投票手续,业主委员会须就调整方案征求业主意见。树木死亡要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绿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死亡,告知业主委员会后实施处置,否则涉嫌擅自砍伐树木。
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相邻同种树木躯干胸径,拍照取证,并约谈物业企业负责人配合调查。随后,中队分别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以及小区业主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经复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整改,在砍伐原址补种玉兰树一棵。
处置结果
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杨行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依法作出154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居住小区改造是属地政府提升居民生活品质、营造和谐生活环境的举措,小区绿化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此需要提醒大家,小区绿化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确需调整,应当履行报批与补建义务,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