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崇明城管庙镇中队接投诉反映庙镇庙南村某号租客李某某长期占用所租宅院周边公共道路、河道边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及废旧物品,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执法队员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上门向其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人居环境事项须遵守的相应要求及违法后果,劝其自行清理堆放在公共场所的垃圾及杂物。然而,李某某虽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始终拒不听从劝导也不进行整改。据此,执法队员依法向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想到,李某某依然无动于衷,甚至表现出“我不缴罚款,你能奈我何?”的嚣张态度。
鉴于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执法队员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最终城管中队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近期,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于中队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城管提示:
当事人若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无法逃避应履行的行政义务,更可能面临加处罚款、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等法律后果,切莫因小失大,影响个人信誉。
普法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