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屋装修,并非“想敲哪里敲哪里”
发布日期:2023-11-13


近期,杨浦城管控江中队接居民投诉,反映某小区某室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希望管理部门能及时处理。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处房屋正在进行装修,存在墙体敲除情况。后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该房屋确有存在承重构件拆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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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该房屋的权利人为甲先生与乙女士。其中两处承重结构在甲先生与乙女士买入该房屋时就已被拆除。因甲先生与乙女士作为该房屋的房屋权利人享有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故执法人员责令其对上述两处买入房屋时已被损坏的房屋承重结构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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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执法人员至该房屋进行复查,该处房屋被敲除的承重结构已恢复。甲先生与乙女士当场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承重结构恢复报告。中队根据鉴定破坏等级等客观依据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房屋承重结构事关公共安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会对整幢楼的房屋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危及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居民装修过程中,并非“想敲哪里敲哪里”,应严格禁止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一旦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如果想要修复,并不是找个施工队将墙体重新砌起就算修复完成,而是应该由具有资质的承重结构修复公司进行修复,并出具承重结构修复报告。如果居民在买入房屋时,房屋就已经存在承重结构被拆除的情况,因房屋权利人享有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所以房屋权利人需要将被损坏的承重结构进行修复,同样也需要由具有资质的承重结构修复公司进行修复,并出具承重结构修复报告。


如果居民拒绝对承重结构进行修复,执法人员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注记,影响房屋交易、买卖。


对房屋进行装修是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必须依法进行。区城管执法系统将高度关注、及时处置房屋装修中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守护群众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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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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