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静安区木某某、何某损坏绿化案
发布日期:2023-11-14


一、基本案情


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接区城运中心下发12345投诉反映关于康定路x弄x号xxx室业主损坏绿化、挪为私用的情况。中队随即对该投诉工单投诉人进行先行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信息,随即在中队领导的带领下,至现场进行调查。现场经居委及物业陪同检查,发现康定路x弄小区x号及xx号门前绿地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现场存在较大面积的土壤裸露现象。


二、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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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7日11:15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接区城运中心下发12345投诉(工单编号2105J0025170)关于康定路x弄x号xxx室存在上述地址业主损坏绿化,挪为私用的情况。中队于11:29分至现场进行调查,现场经居委及物业陪同检查,发现康定路x弄小区x号及xx号门前绿地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存在较大面积的土壤裸露现象。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通过物业得到两户业主信息和室内装修资料,并对两户业主进行约谈。


当日14时26分,中队向静安区绿化市容管理局发出(静)城管协通【2021】第170173号《执法协助通知书》请上述单位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告知相关绿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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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时40分,中队对小区物业经理进行询问,并核实土壤裸露处原有绿化植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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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时,两户业主一同至中队接受调查。16时25分,中队对xx号业主何某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核实情况,并询问土壤裸露处原有绿化植被。17时27分,对x号业主木某某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核实情况,并询问土壤裸露处原有绿化植被。


5月8日15时44分,中队陪同区绿化市容局工作人员至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由物业陪同,物业向区绿化市容局工作人员提供小区原始绿化设计图(非官方渠道获得)。


5月10日收到区绿化市容和管理局关于《协查通知书复函》,其中明确:1、康定路x弄x号、xx号破坏绿化事项未办理行政许可。2、被破坏的绿化补偿标准按照沪价费(2006)027号文执行。


当日09时22分,至现场对康定路x弄x号、xx号破坏绿化的种类及面积进行现场勘查。


09时50分,康定路x弄x号业主木某、xx号业主何某一同至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对现场损坏的绿化种类、绿化高度及损坏绿化面积进行核实。


5月12日,中队牵头居委、物业、业委会及涉事业主确定整改补种方案(方案一:4月30日前由居民拍摄的照片为依据的原状;方案二:按非官方渠道获得的小区绿化原始设计图为原状),并由业委会将方案发至全体业主群内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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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15时09分,中队在物业陪同下对涉事地址进行复查,经查现场裸土处已进行绿化补种。当日,中队向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发出《执法协助通知书》,请上述单位说明涉事地址是否已进行恢复,7月1日得到上述单位回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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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根据沪府规【2021】10号文件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继续对本案履行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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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街道向当事人木某、何某分别作出《听证告知书》,于9月2日向木某送达,9月6日向何某送达。


9月7日,向司法部门提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后经司法部门审核完成。


9月8日,街道分别对两户业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木某送达,9月14日向何某送达。两户业主分别于9月8日及9月22日缴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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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评析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日常绿化案件办理中,一般发生在特定的树种上,本案中现场由于出现大面积土壤裸露,已无法对绿化品种进行确认。同时,通过对物业、居委、业委会的走访调查,上述小区竣工时未对小区绿化进行验收,经向区绿化市容局协查也无相关绿化图纸。通过对物业及涉事业主询问得知,原有绿化多为八角金盘、红花继木等片植灌木及枯枝腐叶,结合区绿化市容局现场勘察(对比物业提供非官方渠道获得的小区绿化原始设计图)给出的专业意见,认定两名当事人损坏小区内原有公共绿化为损坏片植灌木作为违法事实。


(二)违法主体的认定


对违法主体的认定是本案的重点。经询问康定路501弄小区物业得知x号业主木某及xx号业主何某于4月30日至小区物业表示她们想对各自门前的公共绿地中存在的垃圾及枯枝腐叶进行清理。由于该小区物业刚刚接手工作,两名业主等不及由物业按流程进行公共绿地维护,同时委托给同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后经调查,两户业主均未向中队提供与同一家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物业处也未留存绿化施工单位的合同。由于本案中,两户业主同时委托给同一家施工单位,并且该施工单位安排的施工人员同时对两户业主门前绿化进行施工作业,案发地址为同一小区的相邻公共绿地,故认定两户业主共同违法作为本案两名当事人。


(三)法律适用


1.执法权限:


《上海市综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三)项目规定,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3.处罚依据:


(1)《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按要求整改,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3)《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片植灌木高61-80cm,蓬径51-70cm,植树季节绿化补偿140元/㎡。”


4.裁量依据:


对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标准是本案的难点。中队通过多次对现场走访调查,依据区绿化市容局给出的专业建议,结合5月12日业委会提供的补种方案中方案一(4月30日前由居民拍摄的照片),将损坏绿化的品种定为片植灌木。由于无图纸作为依据,且案发现场无实际参考依据,通过现场勘察对土壤裸露面积的测量,结合对物业、两户涉事业主的询问调查确认了损坏片植灌木的高度及蓬径及《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片植灌木高61-80cm,蓬径51-70cm,植树季节绿化补偿140元/㎡。”另一方面,由于本案发生后,两户业主积极配合整改,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同时考虑到两户业主本意是想将门前绿化修剪的更加美观,故中队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处绿化补偿标准3倍的罚款,分别对两名当事人按损坏片植灌木的面积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处以行政处罚:陆万玖仟捌佰零肆元整、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


(四)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是本案的精髓。两名当事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队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修复。一般情况下,损坏何种花草树木,就补种何种花草树木。本案中,经调查该小区未进行绿化验收,同时在区绿化市容局也无相关绿化图纸。投诉人及小区居民希望当事人恢复成4月30日之前的绿化形态,但具体的灌木数量没有进行明确。经过中队多次讨论及综合研判,中队跨前一步,主动会同居委、物业,召集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帮助两名当事人召开了绿化整改修复的会议。会议中明确由业委会对“恢复原样”提供两种方案,一种为原始小区绿化设计图样式方案,一种为4月30日之前由小区居民提供的照片中的样式方案,上述两种方案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最终选出最优的方案作为两名当事人对公共绿化的修复方案。最后,在区检察院及区城管执法局多部门的关心及协助下,依法推进并完成了两名当事人对公共绿化的恢复工作,得到投诉人及小区其他业主的满意和好评。


(五)办案成效


1、开拓执法思路,推进精细化管理。日常遇到的涉及绿化相关执法案例中,当事人本意都是希望将原有绿化修剪的更加美观,但是由于法治意识的淡薄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不透彻,导致了初衷的“美好”变成了现实的“违法”。执法中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常识,宣传法治理念,可以进一步避免当事人“重蹈覆辙”。同时,相较于事后的执法,在事中给与普法宣传,更能让人心悦诚服,也更能让人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准则。这些需要我们每名执法者以精细化管理为主线,跨前一步,主动帮助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勇于担当,开拓创新,不断总结。


2、用好居住区城管“社区工作室”。通过召集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开展“住宅小区四方联巡现场会”,通过现场答疑和普法宣传,将小区物业管理关法律知识的普法工作与推动其规范化建设工作形成有机结合。坚持把法律法规送到群众手里,把法律服务做到群众身边,把公平正义落到群众心上。加强城管执法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让法律知识触手可及。同时,将“社区工作室”与居民区法律顾问相互配合,深入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把矛盾吸附在基层,共同营造良法善治的社区环境。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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