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垃圾分类,共建美好家园!
发布日期:2023-11-17


前言


2023年6下旬,虹口区嘉兴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单位存在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问题。这一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和严肃处理。


案件概述   


微信图片_20231117094605.png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瑞虹路分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城管部门发现该单位在生活垃圾投放过程中,未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复查时,该单位仍然存在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瑞虹路分公司作为一家餐饮企业,对于垃圾分类处理有着更高的责任和要求。然而,该单位却忽视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导致了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问题。这一行为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还可能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微信图片_20231117094611.png


针对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瑞虹路分公司的违规行为,城管部门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加强内部管理,切实落实垃圾分类处理措施。同时,城管部门也将加强巡查力度,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利益。


微信图片_20231117094615.png


通过此次事件,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瑞虹路分公司应该深刻认识到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性,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同时,广大市民也应该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利益。


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同时,我们也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宜居。


总之,垃圾分类处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虹口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79号金丽大厦     邮编:200023
总机:021-63316800(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上海政务服务总客服:12345
网站标识码:3100000116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2021024116号-2
网站备案号
请用微信扫码关注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嘉定区城管执法局
嘉定区城管执法局
松江区城管执法局
松江区城管执法局
静安区城管执法局
静安区城管执法局
虹口区城管执法局
虹口区城管执法局
金山区城管执法局
金山区城管执法局
奉贤区城管执法局
奉贤区城管执法局
青浦区城管执法局
青浦区城管执法局
闵行区城管执法局
闵行区城管执法局
黄浦区城管执法局
黄浦区城管执法局
徐汇区城管执法局
徐汇区城管执法局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宝山区城管执法局
宝山区城管执法局
长宁区城管执法局
长宁区城管执法局
普陀区城管执法局
普陀区城管执法局
崇明区城管执法局
崇明区城管执法局
杨浦区城管执法局
杨浦区城管执法局